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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3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徐大祥、陈言娟、黄立忠、汤先发、曹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徐大祥,陈言娟,黄立忠,汤先发,曹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3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负责人:刘希军。被执行人:徐大祥,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言娟,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立忠,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先发,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红梅,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大祥、陈言娟、黄立忠、汤先发、曹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先发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