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任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81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红,男,1993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红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5时许,被告人任红驾驶自己的豫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偃师市城关镇大槐树村路段时,与行人偃师市首阳山镇后纸庄村的海某相撞,造成海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红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海某损伤符合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豫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左前部与海某肢体相接触,现场遗留碎片中较大的黑色和浅蓝色碎片与豫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后视镜形状、色泽相同;豫C×××××号“丰田”牌轿车估损总值为人民币13209元。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任红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偃师市交警大队民警在案发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及肇事者,后通过调取310国道偃师东阳大酒店处卡口照片,分析认为豫C×××××轿车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过系统查询该车车主为任红,遂电话通知任红到偃师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任红于2016年7月26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任红除保险外一次性赔偿海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4000元,并取得海某家属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任红犯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5时许,被告人任红驾驶自己的豫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偃师市城关镇大槐树村路段时,与行人偃师市首阳山镇后纸庄村的海某相撞,造成海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红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海某损伤符合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豫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左前部与海某肢体相接触,现场遗留碎片中较大的黑色和浅蓝色碎片与豫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后视镜形状、色泽相同;豫C×××××号“丰田”牌轿车估损总值为人民币13209元。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任红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偃师市交警大队民警在案发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及肇事者,后通过调取310国道偃师东阳大酒店处卡口照片,分析认为豫C×××××轿车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过系统查询该车车主为任红,遂电话通知任红,任红在知道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6年7月26日主动到偃师市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案发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偿受害人家属101000元,被告人任红除保险外一次性赔偿海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4000元,并取得海某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记录;证人海润生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涉案车辆信息、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委托书、家庭成员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后卡口照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被告人任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互相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红违反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红于案发后次日在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亦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表示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卫东人民陪审员 :齐勇珂人民陪审员 :高佳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