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美芳、福建国艺天香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芳,福建国艺天香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美芳,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福建国艺天香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三里31号101室之三。法定代表人:张权忠。本院在执行陈美芳与福建国艺天香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工资8620.24元及二倍���资差额15850.69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