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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亓新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亓新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37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李之泉,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亓新昌,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李之泉与被申请人亓新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李之泉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李之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李之泉提交给本院的现金1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止。二、解除对××李之泉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亓新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东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