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与林建东、淮安市建东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林建东,淮安市建东商贸中心,王启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09号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StevenClaySchiller斯蒂文·克雷·席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卢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东,男,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淮安市建东商贸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西大街***号(邮电宾馆)。法定代表人:林建东,该中心经理。二被告林建东、淮安市建东商贸中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启金,男,住江苏省准安市清浦区。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东��淮安市建东商贸中心、王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22元,减半收取70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61元,由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乔舟审判员 王治忠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赛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