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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记永、王连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记永,王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杨记永,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连海,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牡丹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记永与被执行人王连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5万元及利息。因对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1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自行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