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5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解天良与刘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天良,刘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解天良,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刘廷霞,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本院在执行解天良与刘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廷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城西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廷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城西营业所62×××19账户的存款元至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2×××18,开户银行: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