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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超、孔骏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超,孔骏,杨志玉,孔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朱超申请执行人:孔骏被执行人:杨志玉被执行人:孔丽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3)曲商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国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