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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公司,李司修,李江汶,李燕霞,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李效忠,李珊珊,东营市鑫弘化工有限公司,李在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26-27号。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新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司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司修,男,194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江汶,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燕霞,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李桥西村299号。法定代表人:李效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效忠,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被执行人:李珊珊,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市鑫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韩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在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在圣,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江汶在中国银行东营分行广饶大王镇支行账户20×××14上的存款2692元,扣划被执行人李司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大王支行账户62×××10上的存款1358元,扣划被执行人李珊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李桥东分理处账户62×××10上的存款9921元、在中国银行东营分行广饶大王镇支行账户23×××34上的存款755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