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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胥肖肖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肖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9刑初377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胥肖肖 曾用名 民 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前科情 况 无。 强制措施情 况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曦 起诉书文号 大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 指 控 事 实 2017年4月1日开始,被告人胥肖肖在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888号B10栋201号开设“圣桦电玩城”,摆放4台10人座赌博机供人赌博,并聘请刘某某等8名服务员为赌博人员上下分,高某某等2名机修师傅维修机具。2017年5月3日20时许,大邑县公安局民警对该电玩城进行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10人座“虎鹤双形”电子游戏机4台,并挡获涉赌人员12名,现场查获现金人民币1 784元(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查获的电子游戏机经通电能正常使用,经大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现场查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计40台。 2017年5月4日,胥肖肖到大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辩护人付仕红,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 护 意 见 被告人胥肖肖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胥肖肖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事实 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判决理 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肖肖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胥肖肖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胥肖肖系初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查明事实相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结 果 一、被告人胥肖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 784元和10人座 “虎鹤双形”电子游戏机4台,予以没收。 上诉权利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 织 宣判日 期 印章 审 判 员 李嘉龙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