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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罗晓美与庄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美,庄新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444号原告:罗晓美,女,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庄新兴(曾用名庄新月),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罗晓美与被告庄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晓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新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晓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40000元,2015年2月7日被告以无钱为由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时间。期后,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庄新兴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6日,被告庄新兴向原告罗晓美借款40000元。2015年2月7日被告庄新兴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2月7日还30%,2016年2月7日还30%,到2017年2月7日还40%,三年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庄新兴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罗晓美与被告庄新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庄新兴依法应负归还原告罗晓美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罗晓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新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罗晓美借款计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58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庄新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剑峰人民陪审员  姚文炜人民陪审员  陈传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