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7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欧意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欧意特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安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316-1号申请人:西安欧意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9号。法定代表人:邹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晨,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安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韩森路9号长信世纪花园D座3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原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安欧意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意特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安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欧意特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宝公司银行存款18685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欧意特公司以人民币186858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意特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宝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858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陆 洋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晨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