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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志财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财,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782号原告:王志财,无职业。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00号。负责人:陈达,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梅,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财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财负担。审 判 长  唐 卫审 判 员  张莹莹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