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存先与甘国栋、王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先,甘国栋,王永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942号原告:刘存先,男,1952年9月17日出主生,汉族,住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维宏,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国栋,男,1949年8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永芳,女,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刘存先与甘国栋,王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存先负担。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