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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幸福苑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蔡培菊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幸福苑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蔡培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774号原告: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幸福苑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负责人:李开碧,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蔡培菊,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幸福苑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蔡培菊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幸福苑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幸福苑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原、被告已就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幸福苑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幸福苑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舒启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