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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魏晓玲与张军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玲,张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32号申请执行人魏晓玲,女,汉,被执行人张军祥,男性,汉族,1950年09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晓玲与被执行人张军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军祥与申请执行人魏晓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双方同意将被执行人张军祥所有的三轮摩托车折价45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魏晓玲,剩余款项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魏晓玲,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5执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