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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远忠与夏春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远忠,夏春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556号原告:潘远忠,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夏春桥,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原告潘远忠与被告夏春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远忠以被告夏春桥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远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远忠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远忠负担。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