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远忠与夏春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远忠,夏春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556号原告:潘远忠,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夏春桥,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原告潘远忠与被告夏春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远忠以被告夏春桥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远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远忠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远忠负担。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