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卫平与王国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平,王国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初1736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卫平,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4日,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云,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8910981527。被告(反诉原告):王国强,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6日,住唐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营业场所: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739号2号楼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龚建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尚存辉,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娟执业证号:14113201711277314。原告张卫平与被告王国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云,被告王国强,被告平安财险唐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尚存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2027.3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王国强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唐河县××道恒基锦园小区前路段时,将原告张卫平撞伤。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王国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卫平无责任。因被告王国强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唐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国强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唐河支公司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事故发生后,给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0元,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原告张卫平对被告王国强的反诉辩称,被告垫付医疗费50000元属实。被告平安财险唐河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愿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医疗费部分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和地点及治疗复查情况,酌定为2000元;2.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故护理费应按两人计算;3.二次手术费,被告虽认为过高,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应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王国强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唐河县××道恒基锦园小区前路段时,与原告张卫平相撞,致原告受伤。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王国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卫平无责任。原告张卫平受伤后,被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用540元。当晚,被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住院153天,支出医疗费54694.98元,原告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继续休息2-3个月,期间需加强营养,身边至少陪护1人。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为其垫付医疗费50000元。2017年6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张卫平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张卫平双膝部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约需人民币壹万陆仟元”。另查明,被告王国强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唐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责任赔偿限额分别为122000元和500000元。又查明,原告张卫平系独生子女,其父张天智出生于1934年2月15日,其母张丽英出生于1942年12月15日。本院认为,被告王国强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王国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卫平无责任,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王国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王国强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唐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被告平安财险唐河支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平安财险唐河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根据被告王国强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办法及具体数额为:1、医疗费,原告因人身损害在医院支出医疗费55234.98元,后期治疗费16000元,合计71234.98元;2、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80元/天计算,住院153天,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数额为153天×80元/天×2人=24480元;出院后需1人护理90天,数额为90天×80元/天=7200元,合计316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按30元/天,住院153天,数额为153天×30/天=4590元;4、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住院153天,数额为153天×20元/天=3060元;出院后90天需加强营养,数额为90天×20元/天=1800元,合计4860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地点和时间,酌定为2000元;6、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按照2016年度河南省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计算20年,数额为27232.92元×20年×10%=54465.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087.79元计算,原告之父张天智83岁,计算5年,数额为:18087.79元×5年×10%=9043.9元;原告之母张丽英74岁,计算6年,数额为:18087.79元×6年×10%=10852.7元,合计74362.4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以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93727.38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120000元,下余部分73727.3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被告王国强的过错程度(全责)直接赔偿原告。因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已经赔偿,故被告王国强垫支款50000元,原告应予返还。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卫平各项损失120000元。二、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卫平各项损失73727.38元。三、被告王国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张卫平返还被告王国强垫支款50000元。五、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示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元,反诉费525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6755元,由被告王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景玉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