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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刑更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贺惠琴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更226号罪犯贺惠琴,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贺惠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旭东、马玉霞代表监督机关到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刑罚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代表干警白新芳、马燕玲到庭参加开庭,罪犯田枫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贺惠琴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部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真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6年第一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贺惠琴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贺惠琴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院认为,罪犯贺惠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惠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七天(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开前审判员  范宁萍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