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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方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方喜,王会霞,杨树田,张孟示,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牛方喜,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会霞,女,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杨树田,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孟示,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春华,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方喜、王会霞、杨树田、张孟示、王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志豹审判员  张其华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