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英与张某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英,张某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19号原告:王某英,女。被告:张某松,男。原告王某英与被告张某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某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英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太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