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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英与张某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英,张某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19号原告:王某英,女。被告:张某松,男。原告王某英与被告张某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某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英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太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