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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行申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徐少喜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少喜,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申4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少喜,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原审第三人: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再审申请人徐少喜诉被申请人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法库县住建局)、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源公司)房屋备案登记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终9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少喜申请再审称:1.徐少喜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库县住建局的备案登记行为违法,起诉期限应该从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销售许可”而登记时开始计算,不应从备案登记之日开始计算;2.徐少喜基于对法库县住建局的信赖,与亿华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库县住建局谎称亿华源公司具有销(预)售许可并为亿华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行为违法。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进行实体审理,确认法库县住建局诉争备案登记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法库县住建局作出备案登记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徐少喜自认诉争备案登记行为作出当日就知道该行为,徐少喜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已超出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徐少喜提出起诉期限应该从知道是否存在销(预)售许可开始计算的主张,因销(预)售许可是否作出与起诉期限没有直接关联,徐少喜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徐少喜提出法库县住建局谎称亿华公司具有销(预)售许可并为亿华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行为违法的主张,因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更不能作为本案再审的理由。综上,徐少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少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祥楹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李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天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