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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宏江与赵晶、刘志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江,赵晶,刘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马宏江,男,1970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赵晶,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刘志文,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马宏江与赵晶、刘志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所有权变更手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过户至马宏江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