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宏江与赵晶、刘志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江,赵晶,刘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马宏江,男,1970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赵晶,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刘志文,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马宏江与赵晶、刘志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所有权变更手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过户至马宏江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