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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安力博发集团有限公司,彭浩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56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晓丹。被执行人:安力博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彭浩川。被执行人:彭浩川,男,1971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在执行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与彭浩川、安力博发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执字第5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