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陶传稚、青岛莲蓬亿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传稚,青岛莲蓬亿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陶传稚,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莲蓬亿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姜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传稚与被执行人青岛莲蓬亿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部分标的物不够明确,现无法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