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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建刚、张建波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张建刚,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陈英,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建刚,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建波,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建刚、张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刚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建波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