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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王现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王现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石坊北路113-2号。负责人:高保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军,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田,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现坡,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在隆尧监狱服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与王现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于2017年2月28日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冀05**民初3197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现坡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借款本金994.16元、滞纳金57.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17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7)冀0528执377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现坡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杨勃现在隆尧监狱服刑,未予实施拘留。2017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7)冀0528执377号执行决定书、(2017)冀0528执377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王现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现坡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冀A×××××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车牌号为冀A×××××北京现代牌机动车。该机动车未实际扣押,且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现坡因犯合同诈骗罪正在隆尧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王现坡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子永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 宏 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