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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德阳世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范双成、廖莉、江秉贵、淳晓娟、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世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德阳世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范双成,廖莉,江秉贵,淳晓娟,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世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被执行人:德阳世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双成被执行人:廖莉被执行人:江秉贵被执行人:淳晓娟被执行人: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世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德阳世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范双成、廖莉、江秉贵、淳晓娟、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世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德阳世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范双成、廖莉、江秉贵、淳晓娟、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世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壹仟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1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