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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增新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增新,范瑞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瑞昌市湓城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565491-X。法定代表人:涂香仁,主任。被执行人:徐增新,男,1967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范瑞仙,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徐增新的妻子。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增新、范瑞仙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执行标的额154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增新、范瑞仙对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分文未履行,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增新、范瑞仙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