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冯培利、刘继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培利,刘继玲,翟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2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培利,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开功,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玲,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翟晓莉,女,1973年8月15日,汉族,住濮阳市。上诉人冯培利因与被上诉人刘继玲,原审被告翟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冯培利自愿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冯培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培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上诉人冯培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李光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嘉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