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建飞与王效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飞,王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46号原告:赵建飞。被告:王效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飞诉王效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飞于2017年8月23日因已经与被告王效胜私下解决,故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飞承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