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建飞与王效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飞,王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46号原告:赵建飞。被告:王效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飞诉王效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飞于2017年8月23日因已经与被告王效胜私下解决,故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飞承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