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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明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坚,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2016年7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日0时许,被告人陈明坚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理路“TT酒吧”出发,经明理路左转入荷香路往明都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荷香路华盈广场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驾车倒地,造成陈明坚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明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9.1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明坚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坚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明坚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明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日0时许,被告人陈明坚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理路“TT酒吧”出发,经明理路左转入荷香路往明都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荷香路华盈广场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驾车倒地,造成陈明坚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明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9.1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明坚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明坚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7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被吊销的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明坚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包括酒精含量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坚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坚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明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明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及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等情节,故本院酌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忆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