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甘肃酒泉汇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甘肃酒泉汇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2民初332号原告:王建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永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肃酒泉汇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竟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明与被告甘肃酒泉汇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王建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