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彦堂、李建彬等与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堂,李建彬,宋百峰,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371号原告:李彦堂,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法律服务维权协会会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聊城市法律服务维权协会法务部主任,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李建彬,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鲁西化工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宋百峰,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住所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前许街**号。法定代表人:石凯,主任。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滨河东路北侧(水韵新城翠竹轩)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民生凤凰城。法定代表人:许文民,董事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彦堂、李建彬、宋百峰诉被告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李彦堂、李建彬、宋百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赔偿损失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被告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自征收了原告的房屋,被告向原告提供图纸选择楼号、房号,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结算表”和“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约定了具体楼号、楼层、房间,同时经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认可。2017年4月28日被告交房时,被告将协议中的房屋安排他人,经多次交涉未果。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告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系行政机关,本案原告以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赔偿损失30000元的诉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彦堂、李建彬、宋百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