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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肖岗与王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岗,王福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1017号原告:肖岗。被告:王福奎。原告肖岗诉被告王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东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