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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学微与杨华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微,杨华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412号原告:陈学微,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杨华玉,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陈学微与被告杨华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学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微以与被告杨华玉去宁安市民政局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学微负担。审判员 王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秀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