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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姚奉强与徐敏艺、李海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奉强,徐敏艺,李海滨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856号原告:姚奉强,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忠,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凤坤,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敏艺,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被告:李海滨,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姚奉强与被告徐敏艺、李海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姚奉强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057元,减半收取2028.5元,由原告姚奉强负担。审 判 员 邓金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端端代书记员 唐蓉芳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