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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291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振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振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291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樊,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胡振龙。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振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玲玲人民陪审员  金小妹人民陪审员  卢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