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豪友物资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新宏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豪友物资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新宏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豪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398号(湾头钢板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665575001。法定代表人张剑群。被执行人浙江舟山新宏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4号楼103-45室,组织机构代码:084259406。法定代表人邵太善。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豪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舟山新宏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舟山新宏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舟山新宏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本案执行符合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3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