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财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江北化工有限公司对松原市北海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谷江北化工有限公司,松原市北海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70号申请人:山东阳谷江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阳谷县张秋镇。法定代表人:徐德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淑丽,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松原市北海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亚君,总经理。申请人山东阳谷江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北海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营业部��户的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的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阳谷江北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北海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的存款450,0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山东阳谷江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