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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世峰、赵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峰,赵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39号申请执行人于世峰,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赵海涛,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世峰与被执行人赵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11500,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执行费51元,由被执行人赵海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