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唐武与王启发、徐娟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唐武,王启发,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徐唐武,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王启发,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徐娟,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唐武与被执行人王启发、徐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王启发、徐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两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唐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3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阮洋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