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定边县白泥井镇某家私城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白泥井镇某家私城,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白泥井镇某家私城。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定边县白泥井镇某家私城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白泥井镇某家私城欠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50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300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下欠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