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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9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9158号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410723615K。负责人:崔毓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浩,系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88779151J。法定代表人:董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荟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