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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玉芬、胡兆倩与王西见等劳务合同纠纷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芬。申请执行人:胡兆倩(系申请执行人刘玉芬之夫)。被执行人:王西见。被执行人:王世栋。被执行人:徐永军。申请执行人刘玉芬、胡兆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徐永军、王世栋、王西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61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本金761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垫付),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刘玉芬、胡兆倩与徐永军、王世栋、王西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