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徽迪亚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迪亚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2民催6号申请人:安徽迪亚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53296091N。法定代表人:闵海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静,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安徽迪亚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安徽迪亚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20005324257375、票面金额2100000元的银行���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迪亚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安徽迪亚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运峰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宣政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