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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平与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孙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孙小军,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孙小军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