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岳西县文中玻璃门店、徐胜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文中玻璃门店,徐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文中玻璃门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木冲村大垅组19号,注册号:340828600145407。经营者:储文中,男,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海根,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胜利,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西县文中玻璃门店与被执行人徐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28执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