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雯与廖丹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雯,廖丹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1034号原告:陈雯,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廖丹丹,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雯诉被告廖丹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现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雯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文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