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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雯与廖丹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雯,廖丹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1034号原告:陈雯,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廖丹丹,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雯诉被告廖丹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现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雯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文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