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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8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路国强与张京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国强,张京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8063号原告:路国强,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京炜,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路国强诉被告张京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路国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路国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路国强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6875元退还原告路国强。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