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8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路国强与张京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国强,张京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8063号原告:路国强,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京炜,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路国强诉被告张京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路国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路国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路国强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6875元退还原告路国强。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萌 来自